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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

2006-09-20 15:40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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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,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,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、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、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;县级以上地方党委、政府领导成员,纪委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;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、市(地、州、盟)党委、人大常委会、政府、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。
  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。
 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任满一个任期:
  (一)达到退休年龄的;
  (二)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;
  (三)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;
  (四)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的;
  (五)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;
  (六)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。
 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,一般不得超过一次。
 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。
 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,不再推荐、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。
  第七条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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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党政信息管理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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